【起草说明】《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解读 -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

12-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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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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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解读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12-23
来源: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襄阳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征程、推进高质量发展和聚力“五城共建”的重要时期。为在我市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中贡献市场监管力量,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保障力度,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消费上水平、上品质,增强消费意愿,释放消费潜力,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起草了《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要举措。随着人民群众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消费相关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投诉信息予以公示,增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第三部分“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第(三)项“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要求。根据《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契合中央方针政策。

3.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后,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也提高失信违法经营的信用成本,加速淘汰失信违法经营者,优化升级整体消费环境,从而不断释放消费潜力和动力,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扩大消费内需、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消费和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监督权,以及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的信息,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内容,信息公示的形式,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及有关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在市场监管日常工作中的运用等。

关联文件: 关联政策: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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